企业给员工的工伤赔偿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近期有企业咨询: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期间花费医药费20万元,由公司进行垫付,之后收到工伤保险赔款15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又支付给员工10万元赔偿。那么,超出工伤保险赔付部分的医药费以及赔偿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准备哪些的资料备查?企业应当如果进行会计处理?
01、超出工伤保险赔付部分的医药费以及赔偿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员工赔偿金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2、应该准备哪些的资料备查?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判断事故是否因公产生的最重要书证就是事故鉴定证明,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
②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办法制定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
③赔偿款支付凭证。
④劳动仲裁协议或法院判决材料。非必需材料,如果走司法程序的就提供相应材料。
03、企业应当如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20万元,扣除工伤保险赔偿15万元后,由企业承担的,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一次性支付的10万元工伤赔偿款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