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9日

预缴欠税在汇算时的处理有待完善

一些企业在按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因资金短缺等各种原因,导致在年度汇算前都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而形成预缴欠税,由于没有后续处理相关政策规定,给基层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困惑。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预缴欠税虽已申报并纳入了税务机关的欠税管理,但由于未实际缴纳入库,在年度汇算时不能将其作为已缴纳所得税额来处理,而是作为汇算补税处理。目前这种预缴欠税与年度汇算完全分离的处理方式,导致汇算补(退)税结果中包含了已纳入欠税管理的预缴欠税金额,可能会产生重复征收以及重复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对企业预缴欠税在年度汇算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年度汇算处理时按照“分别处理、分别执行、综合管理”的方法来解决。

“分别处理、分别执行”: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分期预缴既是税务管理的工作重点,也是纳税人必须按期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预缴欠税与年度汇算补税应当是不同的涉税事项,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后果。因此,应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将预缴欠税与汇算补税区别开来,按各自欠缴时间及金额依法处理,分别执行,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合管理”:预缴欠税与年度汇算有着本质的联系,不宜将预缴欠税与年度汇算全然隔离开来处理。可在“分别处理、分别执行”的前提下实施更有效的“综合管理”,具体处理方法是:一是对本年度预缴欠税在年度汇算时视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来处理,年度汇算结果若为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则企业预缴欠税与汇算补税都应依法缴纳并按各自欠税金额与欠缴起止时间依法加收滞纳金;若年度汇算结果为应退税款时,则税务机关应及时主动办理退税手续依法用于抵减企业预缴欠税并追补税款滞纳金。二是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相关栏目设置,在“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栏下增设两项附加明细栏目即“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和“本年预缴所得税欠税金额”,分别填列,或自动关联与税务管理系统相关的汇算年度的实际预缴入库和预缴欠税金额。

这样处理不仅可以完整地反映出企业汇算年度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欠税以及汇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而且确保了预缴欠税与汇算补缴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锦江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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