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6日

慈善捐赠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慈善捐赠和公益捐赠虽然在本质上都是自愿无偿的捐赠行为,但在目的、受赠对象、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一是捐赠目的不同:慈善捐赠主要用于支持慈善事业,旨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如扶贫济困、救助灾害等。公益捐赠则用于支持公益事业,如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等,目的是为了提升整个社会的福祉和发展。二是受赠对象不同:慈善捐赠的受赠对象通常是慈善组织,也可能直接帮助受益人。公益捐赠的受赠对象可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三是法律依据不同。公益性捐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捐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慈善捐赠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捐赠货物又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由此可见,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的货物,不论是用于公益捐赠还是慈善捐赠,均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但也有免税特殊情形,如《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应当注意:不视同销售与免征增值税在进项税抵扣上是有区别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应当转出;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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