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获得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民办高校为吸引优质生源而给学生高额奖学金,比如对考上清华、北大等名牌大学的学生一次性奖励10万不等的奖学金。学校支付学生的奖学金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实务中,有很多的观点认为:学校给予学生的奖学金应当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分属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只有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学校给与学生的奖学金显然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所以,学生取得的奖学金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即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本人持不同观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分属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肯定的说,上述的奖励单位与被奖励的个人之间不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学校给与学生之间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学校向学生提供了教育服务,并且学校是有偿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向学校缴纳了学费,也就是购买了学校教育服务。所以,学生取得的奖学金并非是“偶然”性质的所得。正如个人购买商品,因为个人购买的商品多,销售方给与一定的返利,该返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不缴纳!原因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提供服务与销售商品(产品)属于同一性质,学校作为社会团体,其提供的是教育服务,支付给学生的奖学金也属于对购买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性质,应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也有人会说:学生的学费只缴纳了3万,但一次性奖励10万又作何解释?学校之所以心甘情愿以10万作为奖励,并不能仅仅以学生缴纳的学费来衡量,而应当以其为学校所创造的价值来衡量,学生考上清华、北大等名牌大学,相应对学校的声誉、名气等无法用金钱衡量。也就是说,学校取得的隐形收入远远超过学生个人所缴纳的学费。一般销售商品(产品)返利是跟销售数量挂钩,但学生奖学金是与学生学习成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