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3日

金融中介服务如何定性并计税

C证券有限公司是英国某公司在以色列设立的分公司,主要为某以色列本地银行和某以色列境外银行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并向两家银行分别收取服务费。以色列增值税法第30(a)(5)条规定,企业向以色列境外银行收取的服务费,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据此,C公司向以色列税务部门提出,将其从两家银行收取的服务费,视为两个独立事项分别计税。其中,C公司从以色列境外银行收取的服务费,适用以色列增值税法第30(a)(5)条规定享受零税率优惠。以色列税务部门未支持C公司的主张,C公司遂向以色列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色列地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C公司的主张。以色列税务部门不服地区法院判决,后上诉至以色列最高法院,以色列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C公司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是否可以因服务对象不同被认定为两个独立事项,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对于这一问题,以色列最高法院判定,不应将C公司向以色列居民和外国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视为两个独立事项分别计税,其向两家银行收取的服务费,均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以色列最高法院认为,中介服务的本质在于促成双方达成同一交易,若将其视为向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独立服务,不能反映中介服务的经济实质。即使中介机构向不同主体提供不同服务或按不同费率收取服务费,也不能改变该交易是为不同对象提供同一服务的本质。

C公司的案例来看,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开展海外业务时,应对东道国的税法体系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研究,确保对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符合当地的税法要求,避免因违反税法规定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中国“走出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涉税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涉税风险。在日常工作中,中国“走出去”企业还应加强对财税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增强合规意识,尤其关注跨境交易税收规定的变化和原因,保持对相关税收政策的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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