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3日

公司清算,股息分配能否适用零税率

G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向其卢森堡母公司分配股息,股息分配的时间发生在德国公司正式决定清算之后、公司商业登记注销之前,分配的股息来自德国公司在清算程序启动前产生的营业利润。G公司主张,上述股息分配可依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有关条款规定,适用预提所得税零税率政策。当地税务局则认为,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清算期内分配的股息不得享受预提所得税零税率待遇,企业应根据德国—卢森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科隆地方税务法院支持了G公司的主张,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在清算时进行的股息分配”。德国科隆地方税务法院认为,“在公司清算时进行的股息分配”应适用狭义解释,即与清算过程直接相关的分配。G公司的股息分配源于清算前产生的利润,且与清算活动无直接关联,即使分配决议和股息支付是在清算期间完成,仍可享受预提所得税零税率优惠。但是,对于G公司在清算期结束时向其母公司支付的第二笔股息,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定。法院认为,企业在股东决议中明确指出,第二笔股息支付是企业清算的最后一项“行动”,从决议表述上看,该股息分配与清算过程直接相关,即使这次分配的股息源于清算前产生的利润,也不能享受预提所得税零税率优惠。

G公司的案例来看,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时,应充分了解本国、东道国和东道国所在区域的税收政策,以及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在起草涉及股息分配的股东决议时,应关注分配时点是否会对享受税收优惠产生影响,明确股息所属时间,同时注意措辞和表述,做好事前防范,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减少涉税争议。一旦出现争议,应积极梳理法律依据,保存关键证据,适时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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