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3日

分公司人员未超过30人是否缴纳残保金?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分公司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主体。所以,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判定上,都是需要将总分公司的从业人数进行汇总计算。分公司在职职工是否并入总公司,以确定是否未超过30人免征残保金呢?

首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国家层面上并没有分公司是否单独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以湖北省为例,《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其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72号)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因此,残保金的征收,是属地管理的,没有规定或要求必须总分公司需要汇总缴纳。

其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在残保金的征收上,是以分公司缴费的主体,分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是可以免征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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