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13日

建筑服务差额简易计税是否扣除材料?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一般计税)或3%(简易计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模式的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需全额征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9%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去预交环节已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的建筑企业,在申报环节按照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去预交环节已经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的建筑企业,差额简易计税是否扣除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总包方和分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全部分包款,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论分包方提供销售货物发票还是建筑服务发票,均可以作为差额纳税的分包扣除数。

注意: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可扣除的货物价款仅为支付给分包人的货物发票,而不包括总承包人自己购买的货物发票;二、分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外购并使用的材料物资是建筑服务价值的一部分,不能将分包款拆分为材料销售和建筑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分包方应该按照全部分包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总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目前,分包方可以分别开具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发票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分包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二是分包人自产机器设备或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除了要求票据合法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一是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二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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