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3日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如何财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货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当然,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比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货价要高一些,这是因为,部分差额可用来作为销货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差额可用来补偿它采用这种销售方式而可能受到的损失。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如何财税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如果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因此,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当然,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则开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并且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务处理更多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当然,到了收款时间实际未收到也是需要确认收入的,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

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相应一次性结转成本。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简化操作,实务中,对于分期收款期限在一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可以不考虑融资成分。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首笔款)

       长期应收款(应收款额合计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的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开具发票的税额)

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期合同收款总计-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2.分期收款期间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

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计算各期应分摊金额。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分期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4.收款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实务中也可能在货物发出时,一次性开具全额发票。如果在货物发出时已经一次性开具全部发票的,就不再需要做上述分录。

四、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税会差异。一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会计确认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存在差异:增值税是按照分期应收取的款项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会计是以货物的市场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是以合同约定的分期应收取的款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与增值税收入确认一致。因为会计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按照配比原则,成本也应随收入一起分期确认。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并同时调整“财务费用”。

注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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