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企业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需要注意实操层面的一些关键问题。
原计税基础怎么确定?
不难发现,9号公告对可抵免的改造投入基数有限额规定——“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那么,原计税基础怎么确定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了6类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实务中,企业外购专用设备的情况较为常见。举例来说,2024年1月,A公司购入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设备,购入价格为9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为10万元。那么,该节能节水设备的计税基础为90+10=100(万元)。
改造后的设备能转让吗?
9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接上例,2024年7月,A公司对上述节能节水设备在数据分析方面进行更新改造,改造过程中共计投入80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安装调试费,最终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已知该设备购置时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假设A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为10万元,且当年无其他减征、免征税额。
A公司的节能节水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为100×50%=50(万元),A公司的设备改造投入为80-5=75(万元)。根据9号公告规定,A公司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即50万元)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也就是说,A公司可抵免应纳税额50×10%=5(万元)。那么,A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5=5(万元)。A公司如果于2025年5月将该节能节水设备转让给C公司,应于当月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5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
融资租赁承租方能享受优惠吗?
9号公告第七条明确,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需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如,2024年6月,B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时设备所有权转移给B公司。若B公司于2024年12月对该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B公司相关投入可按9号公告享受税收优惠。若在租赁期届满时,该专用设备所有权未实际转让给B公司,则B公司应于租赁期届满当月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实务中,部分规模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存在取得政府财政拨款购置或改造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9号公告,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改造专用设备的投入额,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正定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