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税额抵免,其实差别挺大
看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的政策规定,一些纳税人可能会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都有类似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同样涉及“专用设备”,同样是抵免,但两者“很不一样”。
——政策目的不同。2008年,为鼓励企业节能节水、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所得税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做到安全生产,并主动承担起节能减排降耗的社会责任,将“安全生产”“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加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生产实际需要企业对使用的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可以说,企业所得税法的抵免政策解决的是“有没有”设备的问题,9号公告的抵免政策解决的则是设备“好不好”的问题,政策目的有明显差别。
——适用对象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抵免政策,是对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进行抵免。简单地说,就是对购买设备的钱进行抵免。9号公告的抵免政策,是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金额进行抵免。简单地说,就是对改造设备的钱进行抵免。需要提醒的是,两个抵免政策并不冲突,可以叠加享受。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相关投入在限额内按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抵免政策,是对购置专用设备符合规定的全部金额乘以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9号公告的抵免政策,对现有专用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额的抵免额进行了限制,即“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并非以全部投入额为基数计算抵免额进行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