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是否纳税?
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在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个人投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纳税?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若属于保本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若属于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非保本收益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这类型理财产品没有本金保证,也就是本金可能会损失;另一方面,浮动收益是相对于固定收益来说的,简单来说,即收益不能保证,最低可以是0,无收益。这种理财产品的风险完全由投资人承担,而投资收益则按照合同约定在银行和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根据现行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因此,投资理财产品持有到期后取得的收益一般是不征收增值税。
近年来部分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转让功能,即将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转让给他人。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说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就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未持有至到期转让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其取得的转让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收益,免缴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目前理财产品主要有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个人投资股票主要涉及两种收益:一是转让环节的价差收益,另一个是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收益。个人投资股票:1.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应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属于免征范围,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2.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征税范围。对持有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股息红利,采取差别化方式征税,即依据股票的持股期限对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减计(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计比率)。对持股超过1年的,减按25%计算;持股1个月至1年的,减按50%计算;持股1个月以内的,全额计算。(如果采取的是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即派送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确定收入额)。3.外籍个人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已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境外国家地区的外籍人员,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中相应的协定优惠税率。
个人投资购买基金产品也涉及两种收益:一是买卖或申购赎回基金获得的价差收益;二是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分红收益。个人投资购买基金产品:1.买卖封闭式基金单位和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是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在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阶段,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特别的是,对从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则在基金分配给个人时征税。因此,不管购买的是传统的基金产品,还是借助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间接购买的基金产品,虽然在基金分配收益上未体现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基金在取得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企业的收益时就已被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时,就不再扣缴税款了。
投资债券:1.个人取得的国债、教育存款专户,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持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