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6日
运杂费是否计入资源税应税销售额?
《资源税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条规定,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综上,实行从价计征资源税,在计算缴纳资源税时,从坑口运输到码头发生的运输费、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费、仓储费、港杂费等运杂费,凡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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