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6日

无偿提供资金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增值税上,对于企业之间发生的无息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应当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但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项优惠政策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企业无偿借贷是否也应当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上述规定:一是在企业所得税上,提供劳务收入是与利息收入分别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二者为平行关系,并且互不包括。二是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仅限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并不包括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租赁服务、特许权。因此,企业未就借款利息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不能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

当然,这里要考虑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问题,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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