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员工旅游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9月24日解答,公司发生的旅游费用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因此,公司为员工发生的旅游支出是不能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但个别税务机关对此做出可作为福利费开支的规定,如:浙江国税 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文件精神,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因此,企业组织全体员工旅游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上,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当然还应该包括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组织部分员工(非普惠制)旅游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企业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相关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对于给部分员工的旅游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