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开始与终止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来讲不陌生,但关于缴纳开始与终止的时间节点却需要多次强调,因此汇总相关政策便于了解纳税义务时间及申报注意事项:
一、缴纳开始时间
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财税[2006]186号规定,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新征收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缴纳终止时间
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西地税发[2009]2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
三、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西地税发[2009]2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陕政发[2022]15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因此每季度在申报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