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如何财税处理?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数量的金钱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包装物押金是在销售商品时,为保障包装物的回收和再利用,向购买者收取的一定金额的押金。企业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何财税处理?
一、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以及虽然没有逾期但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押金,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即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以及虽然没有逾期但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押金,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销售啤酒、黄酒只缴纳增值税,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收取押金时不计征消费税。
三、包装物押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三种情形:一是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二是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三是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国税发〔1998〕228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包装物押金不论合同约定是否超过一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逾期未退还的押金,才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包装物押金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专票?当客户支付包装物押金时,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企业会向客户开具押金收据。包装物押金逾期未退或者超过一年时,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到的当期就应当缴纳增值税。虽然押金未被没收或转为收入之前,并不构成企业的实际收入,既然要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可以开具专票,并且购买方可以进项税抵扣。如果押金部分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未开具发票的,可以作为“无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五、包装物押金退还后是否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对于包装押金,增值税和消费时处理是一致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到时即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时,除此外,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时,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不论是否逾期,均应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逾期未退还押金,那么将不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后,包装物押金被退回,已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是否可以抵减或退税?包装物押金,是销货方为促使购货方快速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而收取的包装物使用押金,购货方在规定期间内退回,销货方会返还。逾期未退还的押金被视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从而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消费税。反之,如果押金退还了,意味着企业并没有实际取得收入,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当冲减当期应税收入。在具体操作上:如果缴纳增值税时未开具发票,则申报时,在“无票收入”栏负数反映;如果已开具发票的,可以视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处理。但在实践中,要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咨询,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在企业所得税上,“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即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但会计上作为往来款项,只有在没收或确实不需要支付时才确认收入,由此形成税会时间性差异:“逾期”未退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没收或确实不需要支付时会计上确认收入,对之前企业所得税已确认的收入相应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六、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包装物押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押金被没收或不需要支付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以销售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为例,酒类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啤酒、黄酒)在收到时,无论会计如何处理,这类押金都必须并入应税收入以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举例:某白酒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5000斤,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13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如逾期未能归还,没收押金。(白酒适用定率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1243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1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税金及附加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借:其他应付款1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借: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包装物收回退回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销售费用130
贷:银行存款113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