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前,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如何财税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前,标的物转让给第三方,如何财税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马上要到期了,承租方选择留购,但是标的物会转让登记为第三方,这种情况下税务要怎么处理?承租人是否要按照出售资产缴纳增值税、印花税?
解答:
以机器设备为例,如果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有留购权利或无偿获得的,出租方也在合同中同意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前处置的,就可能存在提问描述的情形。
承租人出售资产,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一、承租人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财税处理
1.对外出售租赁标的物:
借:银行存款等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贷: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产处置损益(可能在借方)
2.支付留购款项: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承租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税处理
1.对外出售租赁标的物:
(1)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收到销售款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结平)
贷:营业外收入
如处置为净损失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结平)
2.支付留购款项: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