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08日

包装物租金如何财税处理?

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企业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给购买方的包装物所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如何财税处理?

一、包装物租金的增值税处理。单独的包装物租赁的租金收入被视为提供服务的收入,需要按照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税率是6%。但对随同货物销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则有所区别。一般来说,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企业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租金被视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货物计税依据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包装物租金的消费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应当作为消费税的价外费用,随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缴纳消费税。

三、包装物租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综上所述,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可一次性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包装物租金的会计处理。虽然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部分,但是,在会计处理上,不能把所有项目的价外费用一律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而应当根据取得的价外费用的性质和会计科目的核算规定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因此,企业取得的包装物租金,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结转包装物的成本时,应当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核算。包装物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周转材料的成本结转通常采用分次摊销法。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周转材料的使用次数或使用寿命进行分摊。

举例:某企业从仓库中发出新包装物一批(随同出售的产品),出租给供货单位,包装物成本为6000元,收到租金700元。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在用60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在库6000

同时,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等700

贷:其它业务收入619.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53

结转出租包装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时: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60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在用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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