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06日

企业年度中间终止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现行政策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应同时具备四个调减: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季度加权平均确定。四是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加权平均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举例:A公司于2024年8月终止经营,终止经营前1-7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实际经营期按季加权平均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因此,A公司终止经营前场所经营所实现的应纳税所得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且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注意:企业终止经营,除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外,还应当对企业注销清算实现的所得再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以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确定。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报表>的通知》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所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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