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06日

哪些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据?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其中,外部凭证包括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那么,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呢?

一、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而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货物凭“分割单”税前扣除的例外情形。

只有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才能使用分割单入账,购买货物一般是要凭发票税前扣除。但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建办公楼,由B公司负责施工,施工场地用电由B公司自行承担。供电公司对A公司开具发票并由A公司支付全部电费(包括施工场地用电),A公司再向B公司收取施工耗用的电费。那么B公司分摊的电费是否可以通过分割单操作?A公司和B公司之间不是“租用房屋关系,这种情形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A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B公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注意:分割单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前成本扣除的问题,但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由于只有分割单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能抵扣进项。而且接受了全额发票的一方,通过费用分割单分摊给其他企业的那部分费用,增值税本身不是由其负担的,费用分割单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如果都是一般纳税人,建议还是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否则可抵扣的增值税给白白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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