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是否计入认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基数?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实行投入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对外投入所取得的回报。投入收益包含对外投入所分得的股利和收到的债券利息,以及投入到期收回或到期前转让债权得到的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入行为也可能遭受损失,如投入到期收回或到期前转让的所得款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即为投入损失。
企业投资获得的收益都计入投资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包括股利、利息收入、处置收益等。投资收益的核算是指对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的核算。为了正确反映投资收益或损失,应设置“投资收益”科目,该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企业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在转让、出售股票、债券时,取得的现金高于对外投资的部分,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反之,则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表示投资损失。收回其他投资时,也应将收回的投资额与投出额进行比较,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由于新制度规定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记入利润总额,因此,在期末应将投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额中,即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期末“投资收益”科无余额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由此可见,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注意: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注意: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注意:“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综合起来说,一般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判断的销售额可以简单地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未扣除之前的征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是否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投资收益区分三种情形:一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如一般情况下,股权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尤其是当收益来自权益性投资,如股息、红利。又如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如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又如混合型投资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润,这种投资收益被视为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免征增值税的情况。比如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固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投资收益是否计入认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应区分情况: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相应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对于应征增值税以及免征增值税,都应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注意:差额纳税的企业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是按扣除销售额之前的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