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2日

固定资产大修理是否分三年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的恢复其原有性能或提升其效能的较大规模修复,这种支出通常会显著改变资产的经济寿命或提高其价值。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必须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以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对固定资产大修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支出,如果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税前扣除,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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