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2日

技术转让合同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们收到的实务咨询中,有关技术成果转让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人或企业其实并不知情。即使部分企业知晓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哪些技术适用、哪些企业适用、如何适用,以及如何申报填表计算等,企业也完全是认知空白。为便于纳税人准确适用税收政策及享受免税优惠,本期文章我们特以问答的形式予以普法。

【总结】: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及主体是什么?

就增值税层面而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就企业所得税层面而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技术的界定,民商法没有具体的定义,民商法仅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类别(八大类),但没有关于“技术”的字眼及概念规定。税收文件上,财税【2015】116号文对技术的范围进行规定,即税法意义上的技术包括专利(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因此,就目前的涉税政策而言,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系指上述文件规定的五类技术。

另外,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享受,税法是进行了限定,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系指:

1)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税法上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税法规定的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3)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的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须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审批。另外,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二、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要件是什么?

关于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部分企业是知晓的,但是,对于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履行的形式要件是什么,大多数企业并非知情。换句话说,部分企业对技术转让免税的实体要件是清楚的,但是不知道免税的程序要件。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欲享受技术转让的减免税政策,应当就转让合同向科技部门或商务部门申请认定,同时,还应当就减免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所得进行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具体程序要件如下:

1、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境外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3、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技术转让,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4、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须就其所得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技术转让如何开票及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就增值税的应税类型而言,技术转让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适用税率是6%。

若技术转让经科技部门认定,纳税人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只能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48条规定,纳税人也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优惠政策,技术转让人放弃免税的,企业可以对外开具税率为6%或征收率为3%或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放弃免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同时,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本身就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行为,可以选择直接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而无需将技术转让合同提交科技部门进行认定,方能享受免税政策。

另外,企业若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收取费用,也想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费用,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开具。

四、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能否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网上有许多错误观点,即:许多文章提到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可以叠加享受15%优惠税率(超过500万部分,适用税率为7.5%)。

需要指出的是,技术转让减免税收优惠是不能叠加享受15%的优惠税率的,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在500万所得以内免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25%)。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87条、88条和90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就是关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因此,技术转让减半税收优惠适用的基础税率是25%,而不能是1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不得叠加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五、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能否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减免税率优惠?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现行法律及政策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为20%*25%=5%。

但是,根据第四点的分析,技术转让减半征收所适用的税率为25%,即:小型微利企业转让技术不能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5%的优惠税负率。

六、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等,都是免征增值税。

但是,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收入应当与技术转让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就增值税层面而言,享受免税政策技术转让收入包括与之相关技术咨询收入及技术服务收入,且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的规定,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1)收入系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服务收入;(2)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了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因此,就企业所得税层面而言,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技术转让收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下,包括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技术培训收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所得税层面的减免税收入包括技术培训收入类型,增值税层面的免税收入不包括技术培训收入。

2、企业所得税层面的减免税收入要求纳税人就技术转让收入与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或技术培训收入等一并收取价款。有关这点,企业在起草合同时,应当确保前述收入的条款表述是符合“一并收取”要件的,而不能在合同条款上体现出分开收取的意思。否则,企业就技术转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七、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税?(举例说明)

根据涉税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

居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就技术转让所得依次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考虑技术转让减免所得优惠不得叠加享受高新企业15%优惠税率及小微企业所得及税率优惠,据此,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下,申报表的填报可能呈现些许差异。具体如下:

假设大龙公司转让技术符合减免税条件,其中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0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1200万元,相关税费50万元,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公司的期间费用为150万元。

则,技术转让所得为2000-1200-50-150=700万元,其中500万系免税项目、200万系减半项目,减免所得额为600万元(500+200*50%)。

1)若大龙公司系一般企业,适用税率为25%,则直接将上述减免所得额600万数据填列在A107020以及A100000申报表中即可,表格自动计算出公司最终应纳税额。

2)若大龙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除上述填列数据外,还要注意将叠加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进行计算扣减。具体应增加填报的表格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的第29栏“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上述第29栏目的填报数据的计算方式为:(700-500)*50%*25%-(700-500)*50%*15%=10万元。

3)若大龙公司系小型微利企业,尽管在税率上也有优惠,但是在填报A100000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其具体适用税率还是25%,只是在最终计算应纳税额时直接扣减了小微企业减免税额。在表格的填报上,并未在税率上体现技术转让所得有叠加享受。因此,此种企业类型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方式与一般企业的填报方式相同,无需注意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调整。

八、技术转让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及政策文件依据是什么?

1、《企业所得税法》 第27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0条、第102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第4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1条第26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1条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第2条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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