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的账务与税务
委托研发的会计分录
1、签的研发合同,并支付预付款
借:预防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根据合同约定研发进度结转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预防账款/应付账款
提醒1:研发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
1、研究阶段:全部费用化(借记“研发支出——委托外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开发阶段:在同时满足资本化条件前,支出费用化;满足资本化条件后,支出资本化(借记“研发支出——委托外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无法区分阶段:全部费用化。
提醒2:委托研发费用化支出还用先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吗?
不必,多此一举。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下“费用化支出”,并入当期的研发支出加计税前扣除。
3、项目完成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银行存款
在会计上,和研发有关的支出,如:专利申请费、项目评估费、咨询费等,都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中;但在税务上,这些与研发无直接关系的费用,统称为“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不超过直接支出10%,超出限额部分不得加计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知识拓展1:研发支出的五项直接费用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知识拓展2:研发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4、未完成项目报废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已完成结转的项目报废
借: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时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委托研发税前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
1、委托研发合同必须由受托方在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重要)
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委托研发支出不能加计扣除,需要按常规费用入账,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政策依据: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也明确指出,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2、委托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3、委托加计扣除,也需要按照资本化与费用化不同,分别加计扣除。
4、研发阶段该研发项目已经报废(过时),或已经转为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报废,原准备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一次性加计抵扣。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在未完全摊销前报废,其剩余账面价值部分可以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过程记录、评估报告及内部审批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