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23日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会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处理

(一)减按1%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可以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等。

案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0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含税售价2.06万元(原值5万元,已折旧4万元)。

解:销售额=2.06/(1+1%)=2.04万元;应纳税额=2.04×1%=204元

会计分录:

1.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万

累计折旧 4万

贷:固定资产 5万

2. 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2.06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4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4元

3. 结转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4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4万

(二)减按2%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三)放弃减税,按3%征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案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税,销售设备含税价3.09万元。

解:销售额=3.09/(1+3%)=3万,应纳税额=3×3%=900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9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3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元

二、一般纳税人税务处理

(一)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依据:财税〔2008〕170号

案例3:某一般纳税人2023年销售一台2020年购入的设备(原值10万,已折旧5万),含税售价7.91万元。

解:销售额=7.91/(1+13%)=7万,销项税额=7×13%=9100元

会计分录:

1.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万

累计折旧 5万

贷:固定资产 10万

2. 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7.91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00元

3. 结转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万

贷:资产处置损益 2万

(二)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税〔2008〕170号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案例3:某一般纳税人2023年销售2008年购入的汽车(原值8万,已折旧6万),含税售价1.03万元,选择简易计税。

解:销售额=1.03/(1+3%)=1万,应纳税额=1×2%=200元

会计分录:

1.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万

累计折旧 6万

贷:固定资产 8万

2. 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1.03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0元

3. 结转损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 1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万

(三)应当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小结: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三)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案例4: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购入设备(选择简易计税减按2%)会计分录:

1.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12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3. 收到含税售价20.6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2,000[206,000 - 4,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000[206,000÷1.03×2%]

4. 结转净收益(202,000 - 80,000 - 5,000 = 117,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7,0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117,000

三、会计处理

1.企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而处置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

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借:银行存款(出售价款、残料变价收入)

原材料(残料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

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第

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1)属于正常出售、转让所产生的损失或利得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相反分录)

2)属于已丧失使用功能正常报废所产生的损失或利得

①产生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②产生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

注意: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规定,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3)属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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