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附加质量保证条款销售合同税会差异处理
企业在销售产品时经常签订带有附加质量保证条款的合同,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下,企业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费用时,可能会遇到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应关注相关的税会处理差异点,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案例分析
以下通过案例简要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检测仪表生产制造和销售企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检测仪表,售价550万元,销售合同约定,该批检测仪表出售后1年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的故障或质量问题,甲公司免费负责维修(含零部件的更换)。同时,甲公司还向乙公司提供一项延保服务,在法定保修期1年之外,延长保修期3年,该批检测仪表及其延保服务的单独标价分别为500万元和50万元。该批检测仪表的成本为450万元。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在法定保修期(1年)内将发生保修费用20万元。合同签署后,甲公司将该批检测仪表交付乙公司并取得550万元价款。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既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义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本例中:甲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不属于提供额外服务,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处理,公司预计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20万元,应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同时计入“预计负债”。对于提供的延保服务,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应于收到货款时,将延保服务费用50万元确认为合同负债,并在延保期内按履约进度分期结转至收入。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本例,延保服务收入确认方面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但对于保修费用的税务处理,只有在费用实际发生时才准予扣除,而对企业按照历史经验与数据预提未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会差异
对于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服务类销售,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无差异。对于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类销售,会计上预提保修费用时确认“预计负债”,而税法要求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税会处理不一致将形成暂时性差异,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根据每年计提的保修费用,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