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试运行收入如何税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发生重大变化,与税务处理趋于一致:试运行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计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再冲减在建工程)。试运行成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核算,计入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试运行利润(收入-成本)直接体现为当期损益,不再调整固定资产成本。
会计分录:
(1)确认试运行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试运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固定资产试运行产出的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应作为销售货物收入,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应的成本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试运行销售需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注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至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
总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试运行收入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与税法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22年起)已与税法趋同。企业需根据自身适用的会计规范正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