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已实际使用但未结算,后续如何处理?
A企业自建厂房、办公楼等,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结算,另剩余部分发票也未全部取得,但办公楼已实际投入使用,那么企业财务应如何处理,小编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否可以转固
可以转固,即使未完成结算或取得全部发票,只要工程实质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条件,应停止利息资本化并转为固定资产。未结算部分或未取得发票的,需按暂估价值入账,后续再调整。
二、转固金额的确定
(一)合同金额或预算造价
优先参考已签订的工程合同金额或经审批的预算造价,结合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如已支付的工程款、材料采购款等进行估算。
(二)工程进度或完工百分比
根据专业机构评估的工程进度(如监理报告、工程量清单),按完工比例乘以预计总成本确定暂估金额。
(三)市场价格或同类项目参考
若合同或预算缺失,可参考同类工程的市场造价或历史项目成本,并结合当前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整。
三、折旧处理
(一)折旧起始时间:
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无论是否完成结算或取得发票。
(二)折旧金额:
1.暂估期间的折旧计算
按暂估金额和预计使用年限、残值率计算折旧。
2.实际成本确定后的调整
取得结算报告或发票后,需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无需追溯调整,只需要按实际成本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即可。
四、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项内容,暂估折旧可在税前扣除,但需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若12个月内未取得,超过部分的折旧需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所以企业应及时取得发票,若存在争议建议咨询所属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二)房产税
若为房产,暂估转固后需按暂估金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实际结算后,若原值调整,房产税自调整次月起按新金额计算。
五、风险防控建议
(一)暂估依据留存
保留合同、工程进度报告、市场价格证明等暂估依据,以备税务核查。
(二)发票跟进机制
建立台账跟踪发票取得情况,确保在12个月内完成发票获取,避免税务调增风险。
总结
在建工程已投入使用但未结算及取得发票时,应及时暂估转固并计提折旧,暂估金额以合同、预算或市场价格为依据。
税务处理需关注12个月发票取得期限及后续调整,同时留存暂估依据以降低合规风险。通过规范操作,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与税务合规性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