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搬迁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以及采取土地、房产置换方式的,不确认所得。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核心并不在于企业是否“已经搬迁”,而在于搬迁行为的动因、主导方及目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使企业尚未实际搬迁,只要符合以下政策性搬迁的实质要件,仍可被认定为政策性搬迁。以下是关键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的认定核心是“公共利益”与“政府主导”。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政策性搬迁需同时满足:一是公共利益需要。搬迁必须因社会公共利益驱动,例如: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旧城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环境治理等公共事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情形(如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二是政府主导性。搬迁需由政府启动并主导,体现为:政府发布正式搬迁文件或公告(如征收决定、会议纪要等);补偿标准由政府统一制定,企业无议价权;土地后续用途为公共利益项目(如公园、学校、保障房等,而非商业开发)。关键点:即使企业尚未实际搬迁,只要政府已下达搬迁文件或征收文件且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即可启动政策性搬迁认定程序。
二、“未搬迁”≠“非政策性”的情形。
若企业因故未完成搬迁,但满足以下条件,仍可能被认定为政策性搬迁:1. 已取得政府搬迁文件:政府已发布公告或签订补偿协议,明确搬迁系公共利益需要(如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2. 补偿款已到位且单独核算:企业收到政府补偿款并单独进行税务管理,符合递延纳税的核算要求。3. 搬迁规划已报备税务机关:在搬迁开始年度次年的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搬迁依据、规划等材料。
三、不认定为政策性搬迁的典型情形。
即使政府参与,以下情况仍可能被否定:
1. 商业目的主导:搬迁主要为满足企业自身经营需求(如产能扩张、产业升级),即使政府口头要求或提供补贴。
2. 协议主体非政府:补偿协议由企业与开发商(非政府)签订,或补偿标准通过市场化谈判确定。
3. 土地后续用于商业开发:土地收回后通过“招拍挂”出让给房企开发商品房,而非公益用途。
结论:企业是否搬迁并非政策性搬迁的判定标准。只要政府已启动程序且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即使尚未实际搬迁,仍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反之,若搬迁本质属商业行为,即使政府提供补贴,亦不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