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的会税处理误区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关于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发布之后,不少上市公司对可转债的财税处理进行规范,补缴了很多税款。其实,并不是会计类第5号导致补缴税款,因为会计准则不会影响税务规定,原因还是在于以前的税务处理错误,没有充分考虑可转债涉及的税会差异。
案例:2024年1月1日,甲公司发行面值2亿元份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200万张)。该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息为3%,利息按年支付;转股价格20元/股(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债券可转换为5股)。发行时类似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为5%,发行费用500万元。甲公司将发行的债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金现值=20,000×(P/F,5%,5) =15,670万元;利息现值= 600×(P/A,5%,5) = 2,598万元;负债公允价值= 15,670 +2,598= 18,268万元;负债分摊承销费=500×(18,268 / 20000)=457万元,负债初始入账价值=18,268 - 457 = 17,811万元;权益成分 = 20,000 - 18,268 = 1,732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2024年1月1日发行可转债时:
借:银行存款 19,5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189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3
贷:应付债券——面值 20,000
其他权益工具 1,732
公司在发行并初始确认可转换债券时,若该可转换债券作为复合金融工具、其金融负债成分的计税基础等于债券票面金额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实际来自于可转换债券中的权益工具成分,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不满足递延所得税负债豁免确认条件,因此公司应就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其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权益工具 4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33
依据财税〔2009〕29号,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初始确认时,支付的500万承销费,属于权益部分的43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属于负债部分的457万元,未超过合同金额的5%,可以按年限摊销在所得税前扣除。
2024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考虑债权发行费后采用插值法重新计算负债部分的实际利率为5.57%,2024年的实际利率为17,811*5.57%=992万元。
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992
贷:应付利息 6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39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按票面利率计提的600万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利息调整中392万财务费用,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负债分摊承销费部分的摊销金额,可以税前扣除,不存在税会差异。属于实际权益部分的摊销金额,存在税会差异(可转债计税基础和负债公允价值存在差异,计税基础为票面价值,差异即为权益公允价值),不能税前扣除。属于实际权益部分的摊销金额=18,268*5%-600=913-600=313万元,属于负债分摊承销费部分的摊销金额=392-313=79万元。
同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后续计量时,随着可转换债券金融负债成分相关折价的摊销,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2024年12月31日应摊销的递延所得税=313*25%=78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8
贷:所得税费用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