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如何财税处理?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交易是指消费者将旧金银首饰交给商家,并支付差价以获取新金银首饰的交易形式。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如何财税处理?

一、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金银首饰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因此,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消费税的计算依据是商家实际收取的差价即按照商家实际收取的差价款确定销售额,然后乘以相应的消费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来说,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时,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交消费税= 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3%) * 5%‌‌。这意味着在以旧换新过程中,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是根据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来计算的。

二、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是个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 实际收取的补差价/(1+增值税税率)×税率(一般纳税人13%,小规模3%减按1%)。并且一般纳税人购买金银首饰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举例:新首饰售价5000元,旧首饰折价800元,实收4200元,则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200/1.13×0.13≈483.19元。‌‌

注意:发票需按实际收取金额开具,旧首饰折价部分不单独体现为收入,也不得开具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销售和购买两笔业务处理:换入的金银首饰按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金银首饰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

四、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附件所列示,买卖合同为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以物易物”的实质为销售和购买两笔业务,应当以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但买卖合同并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通常是与个人交易,因此买卖的一方只要是个人,双方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五、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旧准则是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举例:某金银首饰经销商发生一笔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销售新金首饰10克,金价及加工费合计4000元,消费者以旧金饰5克折价1850元,经销商实际收取消费者现金2150元。其中,销售的10克黄金对应的含税成本为3800元(不含税成本3362.83元)。

1.增值税

该笔业务应征收增值税=(4000-1850)÷(1+13%)×13%=247.35元;

2.消费税

该笔业务应征收消费税=(4000-1850)÷(1+13%)×5%=95.13元;

3.会计分录

1)计算增值税、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50元

库存商品 1850元 (5克旧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52.65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7.35元

2)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95.13元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 95.13元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62.83元       

贷:库存商品 3362.83元 (10克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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