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吗?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吗?

新收入准则下,上年计提了预计负债,在第二年转回预计负债时,需要多转回10万元,那对应减少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体现?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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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在确认收入时按规定预估的退货金额确认负债(其实就是“预计负债”)以及预估退货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这一过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属于典型的“会计估计变更”。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适用于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并不适用于采用未来适用法的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

旧收入准则规定,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调整。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退回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并未修改,因此很多人对于实际退货数量跟预估退货数量不一致时,依然进行追溯调整,但是与新收入准则以及应用指南不符。

一、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适用新收入准则的,属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发生退货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销售退货发生时:

借:库存商品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应收退货成本

银行存款等

②如果实际退货数量低于预估退货数量时,须将“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差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应收退货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说明:实际退货数量高于预估退货数量时,做跟上述会计分录借贷方向相反的调整分录。

③如果合同约定的退货期限是跨年度的,应在12月31日重新对退货率进行评估,如有差异的,应做调整分录。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或借贷方向相反的调整分录。

二、销售退回的税务规定及税会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需要区分任何原因。因此,如果会计核算对于销售退回有追溯调整的,或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跨年度实际退货的,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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