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外转让时该如何财税处理?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外转让时该如何财税处理?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不满足“长期股权投资”的条件,而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请问:在对外转让时,该如何会计处理?年中转让时,产生的净收益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一、会计处理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外转让(即出售)时,其会计处理要点是:

1)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的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原已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OCI),出售时须将累计 OCI 转入留存收益(不通过损益);

2)出售所得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同样直接计入留存收益(不通过投资收益)。

因此,出售时的完整分录如下(假设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为贷方余额,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高于取得成本):

1、转让时确认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价款)

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反方向)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初始入账成本)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盈余公积(差额,按企业适用的盈余公积计提比例计算)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差额扣除盈余公积后的部分)

2、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需转入留存收益(不能计入当期损益):

1)如果存在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如果存在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因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当期利润,相关利得或损失最终计入留存收益,这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不同。

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规定,第1-18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外转让发生的净收益计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不进入“本年利润”科目,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暂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然后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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