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亏损如何弥补?
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在中国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它们的经营所得由投资者(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年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规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则不同。以下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关键规则:
1. 弥补主体与方式:亏损不是由企业本身弥补,而是由其投资者(个人)在其个人层面进行弥补。投资者可以用其从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该投资者在该企业中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
不能跨企业弥补:一个投资者投资了多个独资或合伙企业,A企业的亏损只能用该投资者从A企业获得的经营所得弥补,不能用从B企业获得的经营所得弥补。
不能跨所得项目弥补:经营所得的亏损,不能用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项目的所得来弥补。
前任投资者的亏损不能用后来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弥补,原因是纳税主体不同。并且前任投资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能退还。
2. 弥补期限:经营所得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中弥补。结转年限通常为五年。即发生亏损的年度之后的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都可以用该企业产生的经营所得进行弥补。五年内无论是否盈利都要计算:这五年是连续的,即使中间有年度没有经营所得或亏损,也要计入五年期限。五年期满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得再结转弥补。先亏先补:如果有多年的亏损,应按时间顺序,先弥补最早发生的亏损。
3. 弥补的计算与申报:投资者在每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进行亏损弥补。在计算当年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先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得出当年的“所得额”(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如果当年“所得额”为正数(盈利):允许先扣除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在五年弥补期内)。扣除后的余额,才是该投资者当年从该企业实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当年“所得额”为负数(亏损):该亏损额可以按规定结转以后五年弥补。当年该投资者从该企业无需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注意: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单独计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能用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
总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亏损是通过其投资者在后续五年内,用从同一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层面的弥补。务必遵守五年期限和只能在同一企业内弥补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