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4日

净额法对财税政策的影响

净额法‌是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扣除与交易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后,仅将净额部分确认为收入。这种方法更多地反映了企业作为代理人或中介的身份,主要赚取佣金或手续费‌‌。

一、净额法的常见情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实践中常见的净额法确认收入:

1、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在联营模式下,供应商在百货商场分配的专柜向顾客销售商品,百货商场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商品向顾客售出之前,所有权属于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保管商品,并承担商品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供应商有权决定商品的上架和下架时间,以及在不同的门店或专柜之间调换货物。商品价格主要由供应商制定,有时需要经过百货商场的审核。百货商场为供应商提供经营场地以及相应的综合管理服务,监督进店的商品,并提供统一收银等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百货商场在商品销售给顾客之前不能决定如何销售这些商品,不能自行或者要求供应商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供应商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其身份是协助供应商销售特定商品,应被认定为代理人,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2、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业务。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3、电商平台业务。电商平台允许第三方卖家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电商平台负责提供平台、支付处理和物流配送服务,但商品的所有权在卖家将商品发送至电商平台仓库之前仍属于卖家。虽然电商平台在商品存放于其仓库期间承担了存货风险,但由于主要责任和自主定价权仍归属于卖家,且电商平台并未获得商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商品未售出并转移给客户之前,电商平台不具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收入确认应在商品实际销售并转移给客户时由卖家进行,电商平台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即仅记录其作为中介所获得的服务费。   

4、充(供)电业务。对于涉及电力供应、充电服务的企业,若电力作为“瞬时转移商品”,企业在电力交付前无法实际控制其使用或经济利益,其角色更接近“代理人”,仅赚取服务费差价(购电成本与销售价差),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例如,甲供电公司从国家电网购入高压电,通过自建变电站、智能电网技术等,将电力转化为适配港区用电需求的电压,并动态分配电力资源,但不发电、不储电,电力来源完全依赖国家电网,仅提供变压、调配服务,向用电单位收取的电费遵循政府指导价或市场化交易电价,自主定价空间有限,承担电力质量、损耗风险,但未控制电力商品本身,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乙公司自建快充桩,通过将交流电转为直流电为电动汽车充电,收取电费及服务费,虽需动态调整充电功率,但充电桩仅作为电力传输的“工具”,未实质性改变电力商品属性,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服务费可自主调节,但电力来源仍由电网提供,5%-10%的转换损耗由乙公司承担,但未改变“电力瞬时转移”的本质,也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二、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对增值税的影响。增值税只有差额征收的概念,它允许部分行业按照差额计算销售收入。收入准则的净额法不区分行业,只看是否具有控制权,以确定是否净额确认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上以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是要按照全额收入进行申报,因为增值税本身没有净额收入的概念。由此会导致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报表收入不匹配。

三、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毛利润和净利润的影响。无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都对企业的毛利润和净利润,没有任何影响。比如按照总额法确认1000万元收入,600万元成本,毛利400万元,净利润400万元(不考虑其他的因素了,就这个例子讨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400万元,成本0万元,毛利400万元,净利润400万元。由此可见,无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均不会影响净利润。但是由于采用净额法,收入总额下降,可能导致某些依赖于收入总额计算的税前扣除减少,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缴纳金额(如招待费扣除是企业营业收入的5‰,采用净额法后收入整体下降,导致更多的招待费无法税前扣除)。

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对企业的影响。如果不考虑净利润,就考虑收入规模,无疑收入规模越大,说出去越好听,企业天然喜欢使用收入规模更大的总额法;例如500强之类的某些评比,收入总额是一个刚性的门槛,这对采用净额法的企业是极为不利的,企业天然喜欢使用收入规模更大的总额法;监管,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监管,日趋严格,因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对企业的警示函和处罚频出。

综上所述,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企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实际是否采用净额法,也是各方博弈的一个过程。不过考虑到某些情况下,对于控制的判断本身存在争议,这也让企业对监管部门的处罚有了一定的抗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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