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然属于出租人,但由于资产的租赁期基本上包括了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租赁资产所能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但在会计上,按照新准则,对于承租人,不用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是按照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现值)。下面举例说明税会之间的差异:
举例:2018年12月28日,A公司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费):(1)租赁标的物:程控生产线。(2)租赁期开始日:租赁物运抵A公司生产车间之日(即2019年1月1日)。(3)租赁期:从租赁期开始日算起36个月(即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4)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000元。(5)该生产线为全新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3年。2019年1月1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2600000元。B公司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0元。(6)承租人增量借款年利率为8%,(P/A,8%,3)=2.5771。(7)2020年和2021年两年,A公司每年按该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微波炉的年销售收入的1%向B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A公司2020年、2021年A公司分别实现微波炉销售收入10000000元和15000000元。(8)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A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9)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为0。(10)2021年12月31日,A公司将该生产线退还B公司。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2 587 100(倒挤)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22900(3000000-1000 000×2.5771)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税务处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010000元。
2.2019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确认利息费用:期初摊余成本2577100×8%=206168元;
借:财务费用206168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6168
2020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确认利息费用:期初摊余成本=2577100-1000000+206168=1783268(元);
借:财务费用142661.44(1783268×8%)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42661.44
2021年12月31日,支付第三期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74070.56(倒挤)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74070.56(转销余额)
3.每年计提折旧的分录相同: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862366.67(2587 100×1/3)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862366.67
4.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处理:
2020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规定应向B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100000元:
借:销售费用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 100000
2021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规定应向B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150000元:
借:销售费用15000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 150000
5.2021年12月31日,租赁期届满时,将该生产线退还B公司: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2587100
贷:使用权资产2587100
税务处理:由于该资产的实际使用期为三年,而且租赁期满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因此不留残值,折旧期为三年,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3010000/3=1003333.33元,各年度税会差异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