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财税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的财税差异贯穿资产全生命周期,涉及固定资产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处置。以下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对比视角,系统梳理主要税会差异要点:
一、初始计量税会差异(11项核心差异)
1.借款费用资本化差异
会计处理:利息支出按准则全额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税务处理:受“三重”限制:(1)利率限制:非金融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利率;(2)资本金限制:未缴足资本对应利息不得扣除;(3)债资比限制: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债资比2:1。
2.政府拨入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作为政府补助性质,可选总额法/净额法。
税务处理:无偿划入固定资产符合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应折旧不能税前扣除,计税基础为0。关键要件:需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如果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税务处理: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确认,折旧年限:租赁期与资产经济寿命孰短(若所有权转移,按经济寿命)直线法折旧。
税务处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折旧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形成“会计折旧+财务费用”VS“税法折旧”的差异模式。
5.购买固定资产的佣金手续费
会计处理: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或者工程物资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应全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依此为基础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及手续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在入账时不得扣除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存在税会差异,计税基础等于会计入账价值减去不予税前扣除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后期折旧时存在差异,会计上计提折旧是按照入账价值计算,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是按照原有计税基础计算,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增。
6.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处理
会计处理:确定未来弃置义务的金额,并折算为当前现值,将现值与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一起合并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并随固定资产一起折旧。固定资产弃置费适用特殊行业,如核电、石油等企业。
税务处理:尚未支付的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不予认可,于实际支付时才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弃置费用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以及会计所确认的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不予认可。
7.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会计处理: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上需要进行“暂估”入账。但对以前多计提或少计提的折旧不用追溯调整。
税务处理: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该暂估价值和折旧金额在所得税前也可以扣除;如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决算并取得发票,税务上的计税基础、折旧金额应当进行调整,即需追溯调整所属年度。
8.固定资产试运行收入
会计处理:试运行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税务处理:试运行收入、成本按照正常销售,确认的所得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同企业所得税一样处理。
9.企业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按账面价值确认;非同一控制下按公允价值确认。
税务处理: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按原计税基础延续;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10.不征税收入购置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企业使用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购置成本(含税费)确认账面价值,正常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计税基础为零。
1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以下两种换入固定资产成本确定方法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而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一条,换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以下原则确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一般情况下,换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如补价、契税等)。公允价值优先:即使会计上按账面价值入账,税法仍要求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以市场价、评估价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为标准。无商业实质时,会计按账面价值,税法按公允价值,需纳税调整。
二、后续计量税会差异(10项核心差异)
1.折旧年限差异
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实务中,一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为多长,需要结合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以及会计核算等各岗位专业人员的的职业判断,在现行会计准则框架下合理确定。
税务处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规定。如果会计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的最低年限不符,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另有规定,比如500万以下设备一次性扣除。
2.折旧方法差异
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税务处理: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另有规定:比如制造业加速折旧等。
3.预计净残值差异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并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固定资产的内外部信息等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调整。
税务处理: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合理确定以后,不允许企业在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变更和调整,即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减值准备差异
会计处理: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折旧基数的差异
会计处理:应计提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税务处理:由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是不变的,采取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以初始计税基础扣除税法残值后的差额为折旧基数;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基数为初始计税基础减去已扣除的折旧额。
6.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会计处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以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企业对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推倒重置应该分别进行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固定资产清理;二是新建固定资产。即推倒的房屋、建筑物要核算损益,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发生的改扩建支出则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新建的支出在完工后计入新建固定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除此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规定摊销。由于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可能与税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改扩建后固定资产折旧有差异,可能会导致税会差异,注意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避免税务风险。
7.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税务处理: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并符合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即使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可以按直线法计算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损益,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8.古董字画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不是专业从事古玩字画的公司购买古董字画的作为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不是专业从事古玩字画的公司,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于处置时税前扣除。
9.闲置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计入制造费用等。
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这意味着,除了房屋和建筑物,其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外情形:季节性停工等正常原因计提的折旧仍可以税前扣除。
10.盘盈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盘盈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实行追溯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最终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税务处理: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三、固定资产处置税会差异(8项核心差异):
1.处置损益的确认时点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在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通常以实际出售、报废或毁损的时点为准。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同时以资产净值(计税基础)作为成本扣除,可能因税收政策导致确认时点差异。
2.分期收款方式处置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需要判断是否具有融资性质:无融资性质(分期期限≤1年),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总额(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期限>1年),按应收合同价款的现值确认收入(折现率通常为市场利率或买方实际利率),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分期收款方式处置固定资产,应按合同总价款一次性确认确认。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处置固定资产存在收入确认税会差异。
3.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
会计处理:公允价值模式(具有商业实质):按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账面价值模式(无商业实质):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务处理: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外,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资产转让所得。若符合条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备案)。
会计可能按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成本,而税法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若符合条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备案)。但会计上仍一次性确认收入,导致税会差异,需调整递延所得税。
4.转入待售期间的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自划分为持有待售之日起,不再计提折旧。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孰低计量:若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 出售费用),需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调整减值准备(可转回,但不得超过原减值金额)。
税务处理:税法不认可“持有待售”分类,税法不因资产状态变化而改变折旧政策,仍按原方法、年限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会计估计,税法不认可,需纳税调增。实际出售时,计税基础=原值-税法累计折旧,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额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
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原值-会计折旧-会计减值)结转成本。
税务处理:按计税基础(原值-税法折旧)计算处置成本,且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差异
会计处理:可能按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确认处置损益(取决于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税务处理:通常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税基础为资产净值,可能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7.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的处理
会计处理: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处置损益。
税务处理:需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非正常损失可能需专项申报方可税前扣除。
8.特殊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性搬迁等,税法可能允许分期确认所得或免税,而会计需一次性确认损益。
加速折旧政策: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的资产,计税基础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导致处置时税法利润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