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27日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在实务中,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适用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其原理是增值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项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且农业生产者多为自然人,为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负担,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反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笔者建议,制定出台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相关规范,进一步明确开具企业相关资质、开具对象只能是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及农产品收购企业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等。

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大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力度,农产品收购企业要证明收购对象是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一般需要提供农民的土地承包文件、产能证明等。让农产品收购企业证明卖粮人是农业生产者、其粮食是自产农产品确实存在难度,尤其是大量农民是小散户,农产品收购企业不掌握实际情况,而村委会更掌握本村农户的种植情况。笔者建议,对于单个农户金额较小的,由村委会为其开具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证明,农产品收购企业凭证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再提供其他材料,减轻双方负担。

笔者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很多农产品收购企业都是从农产品经纪人手中收购农产品,有的企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开给了农产品经纪人,由于农产品经纪人不是农业生产者,其收购的粮食不属于自产农产品,不能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笔者建议,探索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产品经纪人反向开票。可借鉴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模式对农产品经纪人反向开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连续不超过12个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企业不得再向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经纪人应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同时,农产品经纪人按照一定比例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产品经纪人反向开票,可以大幅减少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数量,减轻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证明的负担,还可以促进农产品经纪人发展,有利于解决散户农民卖粮难的问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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