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分3个批次推行结构化电子发票,中资企业投资阿联酋应注意——跟进改革新动态,了解发票新规定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端,地处波斯湾进入印度洋的海上交通要冲。自1984年11月建交以来,中国与阿联酋双边关系持续深化,经贸合作成果丰硕,2012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8年升级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阿联酋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并成为亚投行创始成员国之一。近年来,阿联酋联邦税务局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旨在提升企业合规水平与税务稽查效能。赴阿联酋投资的中资企业,应了解数字化转型的有关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结构化电子发票属于合规电子凭证
2026年5月,阿联酋联邦税务局进一步明确结构化电子发票的落地规则,并对电子蓝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传输、交换、申报、存储全流程作出统一规范。自强制实施之日起,在适用交易中,结构化电子发票成为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唯一认可的合规电子凭证。
阿联酋结构化电子发票制度采用国际通行的Peppol(用于安全交换发票、订单等电子商业文件的标准化网络协议)五角模型,通过认证服务供应商完成发票的验证、传输与税务数据实时报送。无论是否办理增值税登记,均可能被纳入电子发票制度适用范围;是否强制适用取决于所属批次和交易类型。年收入计算口径为阿联酋境内经营所得的日历年度收入,不含集团内部往来款。未办理任何税种登记但被纳入管理的主体,需单独向阿联酋联邦税务局申领电子发票专用纳税人识别号。无阿联酋实体、直接向阿联酋本地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远程服务的企业,若需要开具阿联酋税务发票,就须遵守电子发票要求,否则将导致买方进项无法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发票制度覆盖的交易类型包括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政府、政府对企业、政府对政府四类。企业对消费者、政府对消费者、消费者对企业、消费者对政府、消费者对消费者等涉及个人终端的交易,相关主体均无开具电子发票的法定义务。
企业可自愿申请提前接入系统
阿联酋结构化电子发票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进入自愿试点阶段,企业可申请提前接入系统,处罚措施自对应主体进入强制施行阶段之日起生效。
按经营主体收入规模、机构类型,阿联酋结构化电子发票制度的落地分为3个批次。第一批次适用对象为年收入≥5000万阿联酋迪拉姆(约合9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认证服务供应商签约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30日,系统强制上线日期为2027年1月1日。第二批次适用对象为年收入<5000万阿联酋迪拉姆的企业,认证服务供应商签约截止日期为2027年3月31日,自202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三批次适用对象为阿联酋各级政府部门及机构,认证服务供应商签约截止日期为2027年3月31日,自2027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所属批次,同一集团内部交易均自2027年1月1日起给予24个月临时宽限期。在迪拜杰贝阿里自由贸易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等自贸区内注册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若与本土集团存在费用分摊、内部购销,在宽限期内无须开具和留存电子发票,但仍须完整留存合同、银行流水、结算单等交易对价证明,且每家成员企业仍须申领电子发票专用纳税人识别号并完成认证服务供应商签约对接。宽限期结束后(即2029年1月1日起),集团内部交易须全面合规。
企业须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数据
纳税人需从阿联酋财政部公布的清单中选定认证服务供应商。涉税信息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阿联酋联邦税务局确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选服务商。无阿联酋实体的出口企业,可委托阿联酋本地买方作为登记代理,或选择具备跨境开票资质的认证服务供应商代为完成发票报送,无须单独申请本地纳税人识别号。
在阿联酋,电子发票的开具义务一般由销售方承担(自开票、反向征收、已披露代理等特殊情形除外)。全部操作通过认证服务供应商办理。交易双方需在交易发生之日起14日内,完成发票开具与信息申报。即便由认证服务供应商代为操作,法定义务仍由购销双方自行承担。必填字段包括卖方纳税人识别号、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税率、税收分类编码等。
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受票方可代销货方开具反向发票;已披露的代理人可代委托人开具并申报电子发票;收到预付款时须开具电子发票,最终发票应仅反映未付余额,并与预付款明确对应;同时开具纸质与电子发票的,应分别开具、同步申报、各自归档;二者在各自适用范围内法律效力同等,但同一交易不得重复作为合规凭证。过渡期或非电子发票适用交易中,纸质发票按现行规定处理。
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留存全部电子发票及相关数据。委托认证服务供应商或第三方代为存储的,纳税人的法定留存义务不因外包而转移。存储服务器可部署于阿联酋境外,但须确保电子发票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存储基础设施允许纳税人及时检索并生成完整、可读的记录,且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可访问、复制并验证。应税主体自纳税期届满起5年内妥善保留数据;非应税主体自开票年度结束起5年内妥善保留数据;不动产相关数据应妥善保留7年。处于涉税争议或税务稽查中的,保管期限相应顺延。
阿联酋清关平台已在实际操作中与电子发票数据对接,进出口货物清关须上传合规电子发票并提前预申报;发票不合规可能导致货物滞留、产生仓储费用及海关罚款,该罚款通常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违规将面临专项处罚与行政处罚
阿联酋专项处罚不替代一般税收行政处罚,两类处罚有可能叠加执行。未按期选定认证服务供应商或未启用系统,按逾期月数每月罚款5000阿联酋迪拉姆;蓝字发票或红字发票逾期未开具或发送,每份罚款100阿联酋迪拉姆,每月上限5000阿联酋迪拉姆;系统故障未按时报备,按逾期天数每日罚款1000阿联酋迪拉姆;登记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认证服务供应商,按逾期天数每日罚款1000阿联酋迪拉姆。
需要说明的是,自愿提前接入系统的企业,在进入强制阶段之前不适用上述罚款。与此同时,多次出现发票逾期、系统报备遗漏等违规行为,可能触发联邦税务局现场税务稽查,同步核查企业进销项匹配度及集团关联交易定价,存在转让定价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等连锁风险。
建议企业为系统升级留足时间
阿联酋结构化电子发票制度落地是当地税务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举措之一,具备覆盖范围广、落地周期紧凑、违规处罚力度大的特点,建议赴阿联酋投资的中资企业,有序推进可行性评估、认证服务供应商签约、系统技术改造、内控体系搭建等各项工作,逐步实现从纸质发票向全流程数字化发票体系转变,有效防范进项抵扣失效等涉税风险,以稳定合规的财税管理体系支撑企业长期稳健经营。
对于中资企业来说,首先需要确认自身是否纳入电子发票强制管理范围。阿联酋结构化电子发票制度的适用范围宽于增值税登记要求,即便未办理增值税登记,只要在阿联酋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跨境服务,原则上均须遵守。
同时,中资企业应及时选定并签约认证服务供应商。年收入5000万阿联酋迪拉姆以上的企业,虽然签约认证服务供应商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30日,但系统上线日期仍为2027年1月1日。换言之,中资企业虽获得更多时间选定服务商,但系统升级、流程优化的时间并未相应延长,建议提前留足准备时间。
此外,中资企业须同步升级财务及开票系统,全面梳理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商品税收分类编码等基础数据,确保符合字段要求。建议适用阿联酋结构化电子发票制度第一批次的企业于2026年11月底前完成;适用阿联酋结构化电子发票制度第二、第三批次的企业,可在强制生效前6个月开展。中资企业还须提前验证系统对接稳定性与字段准确性,避免正式上线后出现批量开票错误。全面修订与阿联酋本地供应商、工程分包商、采购方等的业务合同,新增电子发票专项约束条款,明确合规开票时限、发票字段错误的赔付责任,约定因对方发票不合规导致中资企业进项无法抵扣、产生税务罚款的损失补偿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卫市沙坡头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