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1日

扎实取证,诉讼追偿 东辽税务行使税收代位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辽县税务局在向S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建筑公司)追缴欠税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向东辽D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辽D开发公司)追偿其未向S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并依法将款项用于清偿S建筑公司欠缴税款。目前,S建筑公司欠税已全部征缴入库。

S建筑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屋顶防水工程等业务。由于运营不善,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截至今年5月,该企业已累计欠缴税款30多万元。

为此,东辽县税务局采取送达催缴通知、进行税务约谈等多项征管举措催缴欠税,但企业始终未缴纳所欠税款。税务人员核查企业资产后,发现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和不动产。

税务人员对S建筑公司财务报表和账簿等资料进行了仔细分析和核查。他们发现,S建筑公司在以往经营过程中,曾向一家名为东辽D开发公司的企业提供过防水工程施工服务。该项工程结束后,东辽D开发公司有一笔50万元的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给S建筑公司。税务人员马上对东辽D开发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解,发现该企业处于稳定经营状态,具有债务偿付能力。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发现S建筑公司对东辽D开发公司具有未行使的债权后,东辽县税务局组织法制、征管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决定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追征企业欠税。

该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与公职律师围绕“适格主体”“代位权构成要件”等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大量诉前准备工作:搜集整理S建筑公司欠税明细、催缴文书送达回证和企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证明资料;核查获取S建筑公司与东辽D开发公司施工合同、施工款项未支付等证据材料;通过调查询问S建筑公司和东辽D开发公司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等方式,证实S建筑公司从未以诉讼、仲裁或催收等方式主张该笔债权,存在税法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情况。

随后,东辽县税务局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庭审期间,因东辽县税务局法规依据充分、提供证据资料翔实、代理人员事实陈述清晰,东辽D开发公司在质证、辩论等环节均未提出异议。最终,法院支持了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主张。目前,东辽D开发公司已按照法院裁决,用其欠付S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向税务机关清缴了S建筑公司所欠税款、滞纳金34.7万元。

辽源市税务局副局长刘晓芳表示,此次东辽县税务局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欠税,是辽源税务推动欠税追缴从传统单一行政手段向行政与民事司法相结合方式转变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尝试。下一步,该局将结合辽源市税费征管和执法实际,继续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等方面下功夫,用好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执法权力与监管手段,持续提升税收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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