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防范跨境经营涉税风险
青岛市地处对外开放前沿,外向型经济是这座城市的底色之一。据青岛海关统计,今年前7个月,青岛市进出口5548.7亿元,占山东全省进出口总值的26.1%,同比增长6.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由于跨境经营业务相对复杂,部分企业在接受境外服务、出口货物、跨境技术转让等交易中,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政策适用偏差,进而引发税务风险。
接受境外服务,合规履行扣缴义务
我国企业在境内接受来自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重点关注境外人员是否来华、在华劳务活动持续时间是否超过税收协定约定的时间,避免因未履行扣缴义务而产生补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典型案例◎
A企业主营纺织品进出口检验检测业务,主要为出口欧美、日韩的纺织品提供单证检验、验货、监装等服务。该企业拥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并获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可用于报关及跨境贸易清关。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企业可能存在对外支付未依法履行源泉扣缴义务的风险。
◎风险核实◎
在案头分析阶段,税务部门查询了A企业的对外支付备案,支付类型显示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但查询系统未发现A企业作为支付方的扣缴申报记录。税务部门随即要求企业出具相关合同。根据A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协议,由境外Y企业为A企业的纺织品检验检测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境外Y企业会派遣1名—2名技术专家进驻A企业,对其纺织品检测业务开展协助指导。境外Y企业在本次任务核实之前,无其他常设机构,本次由于派遣员工连续超6个月,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税政二科副科长孙琦分析,境外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劳务活动,是否在中国产生纳税义务,需要根据国内法和相关税收协定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项劳务活动发生在中国境内,相应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国拥有征税权。但是,中国与Y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协定约定了免税条款。因此,需要先分析境外技术人员的劳务活动,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进而判断该项劳务活动能否享受税收协定的免税待遇。
经过实地核查,税务部门确定境外技术人员实际参与了检测、数据确认、报告制作及结果判定等多个环节的工作。同时,通过查询境外技术人员的护照及出入境记录,税务部门确认相关人员一个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的时间,超过6个月。
根据中国与Y企业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咨询劳务,除适用第七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些活动(为同一个项目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据此,税务部门判定,Y企业通过派遣雇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Y企业通过派员参与A企业检测业务取得的相关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经营活动具有实际联系,不能享受协定免税待遇,应依法在中国境内纳税。
Y企业此前未就相关业务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企业也未合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经税务部门提示提醒,A企业最终补缴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共30余万元。
◎合规提示◎
在跨境服务活动中,触发合规风险的关键点在于,非居民企业派员在华提供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于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判定,税收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大部分采用6个月或183天的时间门槛。例如,中国与美国等国的税收协定为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中国与德国、新加坡等国的税收协定为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主管税务部门提醒,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派驻人员提供劳务活动,持续时间如果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便构成我国的常设机构,需就归属该常设机构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我国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我国企业在境内接受来自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重点关注相关人员是否来华、在华劳务活动持续时间是否超过税收协定约定的时间,避免因未履行扣缴义务而产生补税和滞纳金的风险。
申报出口退税,合规确认申报基数
企业在开展货物出口业务时,应准确区分国际贸易术语与税务计税依据,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出口退税申报基数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B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及出口卡丁车及其相关配件,产品主要出口至东南亚、北美地区。
税务部门就视同自产货物开展出口退税分析核查过程中,通过对比企业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及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发现,B企业在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的视同自产业务时,认为报关单、外销合同、商业发票均为成交价格,而出口退税申报计税依据应与报关成交价格保持一致。因此,B企业未单独剥离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金额,直接以CIF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可能存在出口退税申报基数虚高的风险。
◎风险核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明确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也就是说,对于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业务,企业在申报时需要将运费、保险费从总价中扣除,以FOB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税务部门调取B企业相关出口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保险单据及付汇凭证,并与报关单、商业发票、外销合同进行逐笔比对分析。结果显示,B企业在CIF成交出口业务中,均未在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保费单据基础上进行价费分离,而是直接将报关单上的CIF总价作为申报计税依据。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冯飞分析,企业申报视同自产业务时,片面认为报关单法定成交价格即为退税计税依据,忽视海关报关CIF价格仅为通关计价口径,而出口退税有独立的计税规则,退税申报均需统一换算为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不得直接以含境外运保费的价格申报退税。同时,B企业错误将境外运费、保险费纳入出口应税收入范畴,未区分境内货物价款与境外服务费用,导致退税申报基数虚增。
◎合规提示◎
B企业之所以出现出口退税申报偏差,是因为企业财税人员将国际贸易术语与税务计税依据混为一谈,忽视了税收政策对计税依据的规定,最终出现系统性申报差错。
主管税务部门提醒,出口企业应当规范发票开具与账务核算管理,在开具出口发票时,拆分货物价款、境外运费、境外保费,仅以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价款作为开票金额,运保费部分不纳入开票收入,避免票面金额与退税计税基数不符。在账务处理时,建议企业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出口货物收入、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精准区分境内货物销售收入与境外代垫费用,保证财务账面收入、发票金额、退税申报金额一致。
跨境转让技术,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实务中,部分企业发生跨境技术转让业务,未能准确判断所转让技术是否属于规定的技术范围,出现错享税收优惠的问题。
◎典型案例◎
C企业主要从事生化制剂、药品的研发及技术进出口等业务。2021年—2023年,C企业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对外转让给境外企业。C企业财税人员认为,只要发生了技术转让行为,就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后,申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风险核实◎
税务部门在后续核查中发现,C企业转让的技术不是专利技术,而是非专利技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转让非专利技术,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相应所得也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税务部门的辅导下,C企业进行了更正申报,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合规提示◎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跨境技术转让日益频繁。实务中,部分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理解仍停留在“行为发生即可享受”的层面,忽略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界定,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主管税务部门提醒企业,要准确界定技术性质,确认所转让的技术是否属于财税〔2010〕111号文件明确列举的范围。非专利技术、涉及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以及向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转让技术,均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企业若发生跨境技术转让,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技术受让方如果为境外关联企业,境内企业还应确保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