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广西、江西、新疆、广东、河南、云南、内蒙古、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1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3     北京铁路局         38     北京市海淀区
  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7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5     郑州铁路局         37     河南省郑州市
  6     济南铁路局         31     山东省济南市
  7     上海铁路局         37     上海市
  8     南昌铁路局         17     江西省南昌市
  9     广铁(集团)公司      31     广东省广州市
  10     柳州铁路局         17     广西柳州市
  11     昆明铁路局         17     云南省昆明市
  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13     兰州铁路局         24     甘肃省兰州市
  14     乌鲁木齐局         17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中铁进出口公司        4     北京市西城区
  16     铁道旅行社          8     北京市海淀区
  17     深圳南方铁路实业有限公司   4     深圳市
  18     北京铁道大厦         4     北京市海淀区
  19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    4     北京市西城区
        总  计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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