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四川、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通财[2001]第15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00      辽宁沈阳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80      天津东郊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100      陕西西安
  4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大兴
  5   北京二七通信工厂         60      北京丰台
  6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0      上海闸北
  7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50      四川成都
  8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80      甘肃天水
  9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80      河南焦作
  10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110      北京丰台
     合计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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