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19日
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347号
发文日期 2010-07-2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一篇: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