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23日
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73号
发文日期 2010-08-22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参加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台湾馆以及台北市无线宽带宽带无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馆、台北市迈向资源循环永续社会的城市典范馆等两个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