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3日

解读新旧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果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话,则要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进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计入当期损益的话,则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进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税务上与会计处理上并不一致,而是存在一些差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分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前者可以在发生时直接税前扣除,后者需要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期间内平均摊销。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分为费用化的一般修理支出和资本化的支出,其中资本化的支出又分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
  新税法将不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视为改建支出,将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视为大修理支出,均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何谓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显然这是指不动产的改建支出。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和租入的不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是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对于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摊销期限。新税法提高了修理支出资本化比例,由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提高到占取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同时,取消了“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也需要资本化的规定。这些改变,缩小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范围,有利于企业后续支出费用直接抵扣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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