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22日

税收风险管理: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具有较强的现实紧迫性。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但部分违法分子瞄准了这一制度,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义务,损害债权人及公共利益。在税收领域,滥用法人人格逃避税收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跨区域关联公司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建立跨区域风险管理横向协作机制后,短短半年多时间,各省之间就相互发送风险任务信息几万条,监控发现大量非正常经营户与正常经营户具有相同的法人代表,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形。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能有效克服现有风险管理的困难,对健全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商法领域已经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首次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15 号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该案也适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并且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扩展适应至关联公司。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继承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税收领域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税收正义论和税收之债理论为税收领域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税收正义论与之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税收正义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观和制度保障,是国家权力、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三者关系的协调平衡。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税收是公共品的对价,近些年来将税收定位为公法之债的理论被广泛接受。据此在税法领域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较强的内在逻辑。

在税收风险管理领域引入法人人格否认的关键制度考量:一是需要注意防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用,应注重保障纳税人权益,税收法定原则、程序保障原则和谨慎善用原则是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二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情形是人格混同、再生活动、滥用法人人格使关联公司在税收上不当得利。税收风险领域,判断人格混同的主要特征是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判断空壳公司人格混同的关键是人员混同。三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构成要件是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行为要件主要是人格混同、再生活动、滥用法人人格使关联公司在税收上不当得利,结果要件主要是国家税收利益受损。

相关资讯

返回列表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