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25日

拍卖房地产的营业税由谁来承担

问:甲向乙借款30万元,后渺无音讯。乙起诉,通过拍卖拍得甲的一处房屋,该房屋款32万元冲抵欠款。请问房屋拍卖的营业税应由谁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2005-9-12)第二条“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应该由原产权人缴纳,乙作为该房屋拍卖所得的一方,在本次拍卖中并非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所以税务机关无权要求其缴纳该房屋拍卖转让的营业税。并且从现行营业税法律规定看,在出租的情况下,若承租人不能提供出租人的地址等信息,从而税务机关难以向出租人征收租赁税收的,则可以要求承租人先行缴纳,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追偿。但是,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法律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在找不到原产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受让人承担或者支付营业税的义务。当然,就目前的一般实践看,办理产权过户时应当先缴纳营业税,否则相关部门可能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在涉及房屋由法院强制拍卖的场合,我们认为,不动产过户的营业税应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拨付,而不应要求受让人支付或者承担。
  另外,根据现行营业税征收政策:1、若为普通住宅,且拍卖日期或者说过户日期在新政策实施之前的,则超过2年即可免征营业税;若在新政策实施之后的,则超过5年即可免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若为非普通住宅,且拍卖日期或者说过户日期在新政策实施之前的,则超过2年即可按差额征收营业税;若在新政策实施之后的,则超过5年即可按差额营业税。否则应全额征收营业税;3、若非住宅,则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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