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0日

已登报声明作废的抵扣联能否抵扣?

问: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在送达购货方途中丢失,但此笔销售收入已报税申报,并跨月不能作废.并且将该份发票登报声明作废.现在购货方要求重新开具此笔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发票用于抵扣,但因为该份发票已登报声明作废,购货方认为已不适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来作为抵扣的凭证,理由是此份发票已经登报作废,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扣凭证.请问可以补开这笔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补开后能否开具红字发票冲减上期已报税的哪份登报声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能开具,后面补开的发票要再缴一次增值税吗?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规定: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应登报挂失,挂失后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取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后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丢失专用发票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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